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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的试用期:雇主考量要点
试用期在捷克共和国被称为zkušební doba,它为雇主和员工提供了一个试验阶段,以便在完全承诺长期雇佣关系之前评估双方的兼容性。以下我们概述了根据劳动法,雇主应了解的捷克试用期相关知识。
捷克共和国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普通员工:至多3个月
管理人员:至多6个月。
高层管理人员:在招聘政府机构或主要部门负责人等职位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试用期。
延长试用期的限制
不得延长:试用期不得延长,除非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全天假。在这种情况下,试用期可以延长,以补足缺席的时间。
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总雇佣期的一半。
协议和存档
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不是强制性的,但必须在雇员开始工作之日以书面形式商定。雇主和雇员应确保将本协议存档,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对捷克雇主的主要影响
捷克雇主必须确保在员工入职的第一天就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试用期,以建立透明度和法律清晰度。设定适当的试用期也很重要,普通员工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管理岗位员工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不允许延长试用期,除非在此期间出现特定的全天缺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