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
在台湾,有几项计划属于社会保障框架。劳动保险、劳工退休金制度和国民年金保险都是员工社会保障框架的一部分,但它们的目的不同,针对的群体也不同。
劳动保险是一项以就业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计划,面向 15 至 65 岁的正规部门雇员,包括私营公司和公共组织。
根据劳动养老金计划,2005 年后受雇的员工拥有个人养老金账户。雇主必须每月向这些账户存入缴款,而雇员的缴款则是自愿的,最高可达月工资的 6%。雇员可在 60 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与就业状况无关。
最后,国家养老金保险计划为 25 岁至 65 岁无资格参加任何其他养老金计划的雇员提供保险。雇员必须参加该计划。参加劳动保险计划的雇员被排除在国家养老金保险计划之外。
根据计划的类型,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
家属/遗属津贴
强制性劳动保险计划为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或残疾抚恤金的被保险人或缴费至少 15 年的个人在死亡时提供遗属津贴。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都是合格的受益人。支付给遗属的抚恤金是死者每保险年平均月保险工资的 1.55%。最低抚恤金为每月 3,000 新台币。如果已故雇员的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则遗属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在劳动职业事故保险中,遗属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被保险人 5 个月平均工资的保险金。如果没有遗属符合条件,则支付 10 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养老金制度,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津贴前死亡,则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津贴,外加最后 6 个月平均月工资的 50%。如果被保险人领取的是永久性伤残抚恤金,则可领取该金额的一半。其他遗属最多可额外领取 20%。
根据国家养老金计划,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福利前死亡或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其遗属有权领取每个保险年度平均月工资 1.3%的月养老金。最低抚恤金为每月 4,049 新台币。
病残津贴
在台湾,强制性劳动保险计划为暂时性和永久性残疾提供福利,提供住院、医疗和残疾抚恤金。工伤补助金较高,包括一次性赔偿选项。永久性伤残津贴根据投保年限和伤残严重程度确定,在特殊情况下还会为受抚养人提供额外津贴。
劳动养老金制度为雇员提供个人账户,如果在 60 岁之前致残,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
国民养老保险为重度残疾者提供残疾抚恤金,视居住地、收入和资产情况而定,金额根据投保金额和投保年限计算,最低抚恤金为 5 437 新台币。不过,个人不能同时领取多种残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