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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位于东亚。官方语言是普通话,尽管很大一部分人口会说Hoklo。从经济上讲,台湾与香港、韩国和新加坡一起被认为是四个 “亚洲小龙” 之一。台湾经济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多样化成功和蓬勃发展的行业,尤其是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台湾与中国大陆保持着牢固的贸易关系,使其成为向亚洲扩张的绝佳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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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位于东亚。官方语言是普通话,尽管很大一部分人口会说Hoklo。从经济上讲,台湾与香港、韩国和新加坡一起被认为是四个 “亚洲小龙” 之一。台湾经济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多样化成功和蓬勃发展的行业,尤其是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台湾与中国大陆保持着牢固的贸易关系,使其成为向亚洲扩张的绝佳目的地。
台湾法律不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雇佣合同。但与外国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和与技术学生签订的培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雇员与雇主之间签订的任何书面雇佣合同都必须包括有关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资、休假、安全和健康事项等信息。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任何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雇主有合法的商业利益需要保护,而雇员有机会接触雇主的商业秘密时才有效。协议施加的限制必须在期限、地理区域、职业活动和就业目标方面合理。雇主还必须为雇员因竞业禁止条款而遭受的损失提供合理的补偿。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条件未得到满足,则协议无效。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每月补偿金必须至少为雇员平均月薪的 50%。
台湾的雇用合同一般不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但与外国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和与技术学生签订的培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台湾的劳动法没有对口头雇佣合同提供指导。
台湾劳动法未就默示合同提供任何指导。民法典》规定,当双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双方就必要事项达成一致,但未就非必要事项表达意向,则推定合同成立。雇用关系的存在可以根据双方的行为来确定。
台湾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员工每七天必须有两天正常休假。其中一天被视为正常假期(在此期间,员工可以同意工作以获得加班费),另一天为强制休息日(在此期间,员工不得同意工作)。
雇主必须准备并保存员工出勤记录 5 年。考勤记录必须精确到分钟地记录雇员每天的出勤情况。当雇员要求提供考勤记录的副本或复印件时,雇主不得拒绝。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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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劳动法,员工可根据在同一雇主处工作的年限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如下:
对于员工因合同终止而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必须支付补偿金。根据雇主和雇员的协议,未使用的年假可转入下一年。但是,如果到第二年年底仍未使用年假,则必须为员工未使用的假期支付工资。或者,这些工资可在雇员合同终止时支付。
台湾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伤、病或身体原因享有如下医疗假:
如果一年内病假不超过 30 天,病假期间必须支付雇员工资的 50%。如果劳动保险费用未达到工资的 50%,雇主必须补足差额。
如果工伤或疾病是由于职业事故造成的,雇主必须补偿雇员必要的医疗费用。接受治疗的员工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照其原有工资支付补偿金。
台湾劳动法规定,女性雇员享有 8 周的带薪产假。工作 6 个月以上的员工在产假期间可获得正常工资的 100%,工作不足 6 个月的员工可获得正常工资的 50%。在怀孕期间,雇员可以被调到强度较低的工作岗位。雇主不得拒绝其申请,也不得降低其工资。自 2022 年 1 月起,雇员还有权享受 7 天带薪产前检查假。雇主支付 5 天假期的工资,其余假期由员工向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怀孕 3 个月后流产的雇员可享受 4 周产假。怀孕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流产的,应允许女员工停止工作,并给予 1 周产假。怀孕不足 2 个月流产的,应允许女雇员停止工作,并给予 5 天产假。
雇员还可领取相当于其 60 天工资和分娩费用(相当于 30 天工资)的社会保障福利。如果是多胞胎,补助金按比例增加。如果流产,补助金将减少 50%。
台湾的《两性就业平等法》规定雇员享有 7 天带薪陪产假。雇主支付 5 天假期的费用,雇员可向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其余假期。
父母任何一方还有权休不超过 2 年的无薪育儿假,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台湾劳动法规定,所有员工的工资必须高于中央主管机关经政府批准后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工资为每月 28,590 新台币或每小时 190 新台币。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两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按月预付。这同样适用于按件计酬的情况。雇主必须编制工资清单,记录工资、工资计算项目、工资总额及其他事项。工资记录应保存 5 年。
台湾的《劳动基准法》将加班定义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所做的任何额外工作。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雇主征得雇员同意在节假日工作时,雇主应向雇员支付双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
雇员在休年假期间有权领取正常工资。
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提前通知:
如果雇主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则必须向雇员支付提前通知期间的工资。
对于严重不当行为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主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台湾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雇主一般需要向员工支付离职金。在定期合同期满后离开雇主的员工不享受离职金。因行为不当而被解雇的员工没有资格领取离职金。
2005 年之前开始工作的雇员的遣散费一般受《劳动标准法》(LSA)管辖。根据《劳动标准法》,终止雇佣合同的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每服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遣散费。对于受雇时间不足 1 年的雇员,必须按比例计算遣散费;受雇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雇主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发放遣散费。
对于 2005 年后开始工作的雇员,遣散费受《劳动退休金法》(LPA)管辖。根据《劳动退休金法》,遣散费以工龄为基础,雇员每工作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半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雇用期不足 1 年的,必须按比例支付。遣散费总额不得超过 6 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法》计算的解雇费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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